云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(含视力)通用标准(试行)

来源:云南眼视光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2-8-14       阅读次数:

第一条

  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

 

 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,合格:

 

  (一)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;

 

  (二)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(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);

 

  (三)心率每分钟50-60次或100-110次;

 

  (四)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。

第二条

 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,合格:

 

  收缩压90mmHg-140mmHg(12.00-18.66Kpa);

 

  舒张压60mmHg-90mmHg (8.00-12.00Kpa)。

第三条

  血液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
第四条

  结核病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
 

  (一)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;

 

  (二)肺外结核病: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,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。

第五条

 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,不合格。

第六条

  严重慢性胃、肠疾病,不合格。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,1年内无出血史,1年以上无症状者,合格;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

第七条

  各种急慢性肝炎,不合格;乙肝病原携带者,经检查排除肝炎的,合格。

第八条

 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,不合格。

第九条

  急慢性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

第十条

  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,合格。

第十一条

  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严重的神经官能症(经常头痛头晕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等),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,不合格。

第十二条

  红斑狼疮、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,大动脉炎,不合格。

第十三条

  晚期血吸虫病,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,不合格。

第十四条

  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存留、颅脑畸形、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

第十五条

 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

第十六条

 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

第十七条

 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,不合格。

第十八条

  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,艾滋病,不合格。

 

  【解释】在我国较为重要并被卫生部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列为重点监测的性病目前只有8种,即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、艾滋病和非淋球菌性尿道炎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,淋病、梅毒、艾滋病尚被列为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。前7种性病均作体检不合格结论;非淋球菌性尿道炎由于相对来说病情较轻、易于治愈,故未包括在内。

第十九条

 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4.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   【解释】本条款实际含义是,任何一眼的视力(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)能够达到4.9(0.8),即为视力合格,但若患有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眼病,则按不合格处理。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眼病是指反复发作、进行性发展、治疗困难、预后差、最终可导致视力合格眼矫正视力<4.9(0.8)的眼病。

第二十条

 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,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,不合格。

第二十一条

  未纳入体检标准,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,不合格。

 

视力云南行标眼视光中心帮你矫治,只要无眼底疾病,验配角膜塑形镜是你最好通过体检的选择。快速、安全